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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走进邬大妈的家,屋内一盏昏暗的灯散发着晕黄的光,仅50多平方米的屋子里堆满了大大小小的杂物,一家4口人都住在这间小屋里。 邬大妈今年65岁,她和老伴都已经退休了。两个40多岁的儿子,都是智力残疾人,平时两人靠低保和拣垃圾为生。邬大妈的老伴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平时都是在家休养。 往年的年夜饭,都让邬大妈有些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昨天邬大妈打开爱心小分队送上的年夜饭礼盒,数了数一共16种:有鱼丸、虾仁等楼外楼的肉制品,还有胡萝卜、笋等蔬菜。 邬大妈盖上盒子,皱纹中散发着笑意:“托你们的福,又能吃到像样的年夜饭了,我也没有什么新年愿望,就希望一家人能好好吃上一顿。” 我们看到 感受温暖,蒋阿姨更坚信自己就是“幸运兔” 爱心小分队到蒋爱凤阿姨家时,蒋阿姨早早迎到了门口。她拎起年夜饭,感慨地说:“下午我弟弟和弟媳要来看我们,我要把你们送的东西给他们看,社会给予的关爱,要让家里人都知道!” 和我们说话时,蒋阿姨的丈夫满头白发的许传新大伯一直微笑地站在边上。 夫妻俩都属兔,今年都61岁了,命运多舛:1999年5月,许大伯脑溢血昏迷了22天。在蒋阿姨“你必须活过来”的执著呼唤中,他苏醒了过来。当年11月,一家人回到了杭州。眼看许大伯的病渐渐有了起色,2005年蒋阿姨又生了场大病,做了胆囊摘除手术。 不过生活的坎坷,没能消沉了两位老人的意志。虽然家里唯一的收入是许大伯的退休工资每月1226元,但蒋阿姨却一直强调说她们夫妻俩是“两只幸运兔”:“尽管生活比较清苦,但我们还是很幸运的。你看我从来没有去申请过,但社会一直在给予我们关怀!” 讲到动情处,她拉起我们的手,唱起了《送你一朵沙枣花》。 歌很老,许多年轻人都不会唱;但情很真,每个人都能感受得到。
嘉兴首例盗窃零数额案判决本报通讯员 潘子菁 胡园 本报驻嘉兴记者 竺军伟 撬开出租房屋门,本想偷点什么,但是翻来翻去却啥都没有找到;虽然空手而回,但这名窃贼最后依然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1月15日,嘉善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作出宣判,窃贼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宋某是安徽人,在嘉善打工多年,2011年8月的一天,他到嘉善县惠民镇找一个朋友,但没找到。后来宋某看到那里有很多出租房,家里也没什么人,就想进出租房内偷点东西。于是他找到一把生锈的菜刀,用菜刀撬掉了租房门上的挂锁,扔掉菜刀后进租房翻找值钱的东西,结果翻来翻去什么也没找到,最后只能无奈离开。 谁知他鬼鬼祟祟的样子正好被屋主看到,还没离开事发地几百米,宋某就被屋主和邻居抓了。2011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昨天,嘉善法院具体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宋某进入租房才一会时间,而且也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但依据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条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入户盗窃,如果被害人家中有人,极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否偷到财物,并不是构成盗窃罪的必然要件。 据了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以来,嘉兴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
这几天,正值外来务工人员回家过春节高峰期。共青团余姚市委组织青年团员开展“一份热早餐,温暖回家路”活动,为通宵达旦排队购票和踏上返乡旅途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送去热气腾腾的花卷、豆浆等早餐,让外来务工人员感受来自异乡共青团组织的温暖。图为1月12日清晨6时30分,余姚法院青年法官来到余姚火车站向100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分发早点。 马宁 摄
宁波陈某这样“赚钱”:干两三个月走人声称要“举报揭发”讹钱 这起天价敲诈案昨日一审,陈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6年本报通讯员 李义山 本报记者 陈翔 宁波人陈某“赚钱”的方式有点“另类”。每次,他都会先应聘到一家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干几个月就走人,然后以劳资纠纷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不肯付,就抓住公司经营中的“小辫子”,以举报来要挟对方就范。 第一次,靠这种方式拿到了4万元。 另一次,他对一家公司最后开出了一个天价:3800万。对方最终报警,陈某被抓。 昨天,宁波海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在庭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第一次“成功”了,入手4万元 陈某今年43岁,宁波海曙区人,大学文化。 2008年,他被当地某公司聘用为基建负责人。合同到期后,公司领导认为他未能处理好同事关系,将其解聘。 陈某与公司先打了场官司。该公司按民事判决支付给陈某一笔经济补偿,但陈某却仍不甘心。他多次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要求补偿他20多万元。他还声称,如果公司不答应,他就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的税务问题。 到后来,公司董事长罗某所住的小区,甚至出现了“向老赖罗某讨薪公告”。 骚扰和压力下,罗某无奈向陈某支付了4万元,得到了陈某“保证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向税务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张贴任何公告、公示之类”的书面承诺。 而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这家公司并不存在财务问题。 另一次敲诈,狮子大开口要3800万 事实上,陈某在敲诈罗某得逞之前,同时还在敲诈另一家企业,这次的胃口相当大。 陈某曾在2009年受聘为一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还兼一个房产项目总经理。一开始,陈某就和公司因对劳动聘用合同的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未签订聘用合同。 仅仅干了一个月,他就离开公司,没有再为公司提供服务。 从2010年1月起,陈某便书面发函给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 2010年6月,赔偿款提高到190余万元。 到了当年底,赔偿数额已经飙升到437万元。 但这还远没结束。2011年3月,陈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00余万元。 2011年4月,陈某最后一次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800余万元。 他手头有份清单,一一列举了这380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怎么来的。 比如说,他认为到这家投资公司工作,放弃了之前一家单位的年终奖,要补偿;而且,今后16年相同数额的年终奖也要补。以这个为理由,就要赔300多万。 公司最终报案。公安部门一查,陈某原来就有前科。早在2000年7月,他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最终,宁波海曙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劳动争议名义,以其曾任职的公司存在违规相要挟,敲诈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非法所得。 3800万,当然是这个案子吸引眼球的地方,但更重要的是,陈某要这些钱,方法合法吗?我们不妨听听各个方面的说法。 陈某辩护人: 他的行为,不构成“威胁或要挟” 法庭上,陈某的辩护人辩解道,一方面,陈某是因劳动争议而向两家公司主张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行为,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敲诈勒索罪强调行为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达到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程度,手段具有非法性。 而陈某作为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新闻媒体揭露等。因此陈某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手段。 海曙法院: 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鄞州那家公司,在已经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陈某赔偿金后,陈某仍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得到人民币4万元,该所得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有权益,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在投资有限公司,陈某工作仅一月余,就向公司索要赔偿款从30余万元直至3800余万元,更是远超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因此,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解释,法律赋予公民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在本案中,陈某通过张贴所谓的讨薪公告,通过向有关部门检举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经营者进行要挟,其目的并非是出于正义,而是出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之故意。
1月17日,建德市民在新安江城区年货摊位前选购新春饰品。随着农历龙年春节临近,商家纷纷挂起了中国结、年画、大红灯笼等各类迎新春装饰品,城乡街头“年味”越来越浓。 宁文武 摄
上级部门:百姓需求急迫,房子不分不正常,个人身体原因更说不过去 据新华社 记者近日在山西兴县采访时,发现了一件令人不解的事: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兴县近年来房价飞涨,群众购买商品房改善居住条件越来越难,2010年好不容易盖起了一栋廉租房,但“建而不分”闲置至今。 一方面是许多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差,一些人甚至住在危房里,另一方面却是新房长期空置。许多群众感到不满,质疑有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不作为。 廉租房:建成不分成“摆设” 福临家园是兴县为数不多新开发的成熟社区,有几百住户。年关将近,走进福临家园,只见人来人往,一片祥和热闹的景象。然而在小区中有一栋5层楼高的房子,4个单元的大门却是紧锁着,与周边人来人往的环境格格不入。从窗外观察,屋里没有装修,落满灰尘,显是无人入住的空房。 据物业人员介绍,这栋房子是兴县的廉租房项目,有93套住房,2010年6月建成至今,一直空置着。兴县房管中心向记者证实,兴县的保障房只有廉租房项目,目前廉租房共有241套,其中在建的148套,福临家园的93套建成于2010年,是兴县唯一已建成的廉租房。 主管官员:自己生病耽搁了 2010年建成的房子,完全具备入住条件,却为何到了2012年还没有分到老百姓的手中? 对此,兴县房管中心主任胡喜平向记者坦承:2012年5月第二批148套房子将盖好,原计划是到时再统一分配,但现在看,时间确实拖得有点长了,建起来不分也确实不行,老百姓的意见很大,多次向县里领导反映过。他解释说:一是分房压力太大,“要房子的人太多了,每天都有太多的人来找,目前有300多户申请要房子”;二是个人的身体原因,“2011年6月到9月,我在太原市住了3个月的院,把分房的事儿给耽搁了”。当记者询问有无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胡喜平表示,目前还没有,听说太原市的公开摇号经验成熟,近期将去取经,回来后形成方案。 与新建成的廉租房白白空置一年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兴县许多群众住房困难。 与福临家园一墙之隔有一排建于六七十年代的平房,住着5户原兴县化肥厂的退休老职工。61岁的闫继平和妻子、85岁的老母亲住在一个40平方米房子里。家里只有一个炕,3口人就挤在一起睡。他还有两个儿子,正在外打工,由于没地方住,他们每次回到家只能在外租房。 闫继平说,福临家园的廉租房盖起来好几年了,却不让人住,实在让人想不通。 上级部门:这种理由无法服众 兴县廉租房“建而不分”引发了多方质疑。兴县居民雷志明认为,一年半分不了93套房子,至今没有动静,今年能否分下去还是个未知数,有关部门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太原市房地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受供不应求等因素影响,保障房分配需要一定的周期,但在民生需求如此迫切的情况下,一年半分不下房子是不正常的,其理由也难服众。300户申请93套房子,从技术层面来讲并不难,比如,太原市的经适房是2万户申请4000套,由于采用了公开摇号、电视现场直播等方式进行分配,群众就心服口服。好的分配办法有,看你用不用。至于把个人身体作为原因就更说不过去了。 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兴县许多群众认为真正的根源在于“关系户太多”,主管部门很难协调各方面关系,“不是没有办法,而是‘人情关系’复杂不好分”。雷志明等人说,一共93套房子,一些干部的亲属、朋友都分不过来,给了这个,得罪那个,给了那个,得罪了这个,怕惹麻烦,怕得罪人,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先拖着,这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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